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9民终75号
上诉人:新疆现代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001号。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65010072239794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新疆现代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建筑公司)因与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901民初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际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3)兵0901民初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是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一项专业分包工程,是该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是煤业公司承建的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中的钢结构专业施工分包给国际建筑公司形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下简称竣工报告)是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从竣工报告上可以看出,所涉项目发包方是第九师170团,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煤业公司,工程地点是第九师170团。该钢结构分包工程的实施,需要与土建等其他专业施工工程相互配合、协调开展,不可能脱离异地建设,从工程名称上也能看出是一个工程中的事宜;《竣工报告》中关于牛舍面积与《分包合同》中牛舍面积也是一致的,也能印证是一个工程,《分包合同》中关于工程地点的书写属笔误。专业分包工程需在整体工程结束后进行施工,工程全部结束后才能整体验收,故《分包合同》显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与《竣工报告》上时间存在不一致,符合工程施工实际。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第九师170团,故按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规定,该案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经核查,国际建设公司起诉涉及的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是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钢结构部分,是与整体工程无法分割的一部分,该第九师170团万头牛羊繁育基地建设项目的工程所在地位于第九师170团,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应予受理,国际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901民初60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 爱 民
审 判 员 孙 惟 勤
审 判 员 薛 红 芹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 浩 杰
书 记 员 **那提木合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