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诉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85民初741号
原告:***,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穆棱市河西镇新兴村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河西镇新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传久,穆棱市八面通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69521646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卧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02869704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增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