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08民初292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695216464D,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五路8号5栋。
法定代表人:朱石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通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被告中移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于1993年复员后进入哈尔滨市电信工程局工作,1999年,电信移动分家,将***转入分立后的中移通信公司,工作部门及岗位为传输一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岗位,***、中移通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合同均在中移通信公司处,月平均工资为5227元。2011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将“黑龙江移动2011年管线迁改整治一阶段工程——大庆单项工程”交由中移通信公司承建,***为中移通信公司在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理。2013年,案外人郝井双以中移通信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移通信公司给付郝井双工程款309余万元及利息。中移通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听证,依法驳回中移通信公司的再审申请。2019年10月30日,中移通信公司作出(2019)黑中移处分字第1号《处分决定书》,以***违反公司管理要求,私自与郝井双签订《施工协议书(补充)》导致案件败诉等理由,依据《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V3.0》第55条第5款之规定,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处分决定不服,向中移通信公司提出申诉。中移通信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关于对***申诉的复核决定书》,驳回***的申诉请求。该《处分决定书》现已生效。***于2020年6月8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中移通信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和社会保险。该委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哈平劳人仲字(2020)第31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全部仲裁请求。***认为,中移通信公司违背客观事实,错误认定事实,将本应支付的工程款认定为公司损失,并归咎于***。错误适用制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现诉请:1、判令中移通信公司恢复其与***的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中移通信公司补发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间的工资共计67951元;3、判令中移通信公司补缴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间的社会保险;4、诉讼费由中移通信公司承担。
被告中移通信公司辩称:因***违反《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授权订立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中移通信公司对***作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于1993年复员后进入哈尔滨市电信工程局工作,1993年电信移动分家,***转入分立后的中移通信公司,担任传输一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中移通信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4年4月17日,***代表中移通信公司与案外人郝井双签订《施工协议书(补充)》。
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1年大庆整迁改工程纠纷案件调查笔录》载明:“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签订情况:2014年4月17日,因为郝井双起诉,王举恩安排我去把25万元付给郝井双。协议书是郝井双起草的。我忘了是谁让我去签的。当时郝井双说我签个协议就撤诉,所以我就签了。我请示领导是郝井双把剩下三项活干完就可以付款,不是请示领导我签订该协议。我不知道签订该协议会有什么后果。以上情况属实,不符之处我愿承担责任。***签字”。
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大庆2011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询问笔录》载明“?王法让你去,怎么交待你的刘:让我把钱给他,把条打好,跟他协商撤诉,解冻账号。没说签协议。我也没跟领导说我跟他签协议。”
2013年,郝井双将中移通信公司诉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7)黑06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移通信公司给付郝井双工程款3091478.60元及利息。中移通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中移通信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经征求工会意见,2019年10月30日,中移通信公司向***下发《关于对***进行处分的决定》,内容为:依据《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V3.0》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经工程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该处分决定提出申诉,中移通信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关于对***申诉的复核决定书》,驳回***的申诉请求。
《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V3.0》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㈤未按规定授权、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条例于2018年12月16日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六次联席会议审议并通过,分送各基层工会、省公司各分会、小组。
2020年5月15日,***向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移通信公司,仲裁请求:一、请求中移通信公司恢复其与***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请求中移通信公司补发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3日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3975.50元;三、请求中移通信公司补缴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3日间的社会保险。2020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哈平劳人仲字[2020]第3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施工协议书(补充)、处分决定书、关于对***申诉的复核决定书、(2017)黑06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2019)黑06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大庆整迁改工程纠纷案件调查笔录、大庆2011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询问笔录、部门联系单、会议记录、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V3.0、工程劳务用工协议书(管道)、工程劳务用工协议书(光缆)、哈平劳人仲字[2020]第310号仲裁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载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及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中移通信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虽称签订该协议时得到了中移通信公司的授权,但未举示证据证实,2011年大庆整迁改工程纠纷案件调查笔录及大庆2011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询问笔录均能证实***自认其未请示领导与郝井双签订协议,其不知道签订协议会有什么后果。***作为案涉项目的负责人,其与案外人王飞签订工程劳务用工协议书(管道)、工程劳务用工协议书(光缆)后,在未经中移通信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郝井双签署《施工协议书(补充)》,给中移通信公司造成损失。中移通信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据《中国移动黑龙江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V3.0》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移通信公司为其补发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享有社会保险账户,***关于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边玉英
人民陪审员  李延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