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63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桦焜,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五路8号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英,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2日以案件缺少重要当事人并自愿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