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2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达,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5民初1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退还上诉人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任玲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