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1民初979号
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其奋、***,系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