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7613号
原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