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3731号
原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北二十七号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坤,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2号楼A5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金都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