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526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北路36号17号楼22号楼地下室及两层商业裙房1层102和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956614。
负责人石卫健,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2单元9层944—9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271731446C。
被执行人闫桂珍,女,汉族,1971年10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闫国杰,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闫桂珍、闫国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5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借款本金1743929.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19773.01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746元;三、被告闫桂珍、闫国杰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被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闫桂珍、闫国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闫桂珍、闫国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闫桂珍、闫国杰名下银行存款2507925.1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志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