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执38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国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执监62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依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限制消费令。2、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多次查控。3、2018年10月3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4、2018年12月24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当日申执行人提交终本申请书。截止到2018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支付案件款384970元及利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3执38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