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8345号
原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2单元9层944-9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露彬、王胜雷,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峘,男,汉族,1974年6月4日生,现住址不详。
被告***,女,汉族,1977年4月8日生,现住址不详。被告李林,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现住址不详。
被告河南邦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
原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峘、***、李林、河南邦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1日,被告王峘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由其控制的河南邦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200万元的收据。被告王峘、***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峘不能偿还,被告王峘于2015年12月24日同原告、李林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5月30日前还本付息,被告李林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上签字。之后被告仍拒不还款。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峘、***、河南邦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42069.46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2.被告李林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峘、***、李林、河南邦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36元,退回原告河南新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