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闽富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双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审第三人:*新年,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居民,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上诉人甘肃闽富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8)甘062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18)甘062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闽富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7元,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53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