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普杰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195号
原告:无锡市普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西路999-7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普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普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市普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普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无锡市普杰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普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