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破21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陈春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威虎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羌燕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根据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常州恒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现因破产清算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江苏大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信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旭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洪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