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21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五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4643L。
法定代表人:陈春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阴市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创新村张家垫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749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5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江阴市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结欠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402.40元、截止2019.3.27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按310597.6元计算,合计90万元,该90万元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在每月10日前各支付10万元(注:第一笔为2019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最后一笔为2020年7月10日前支付),合计90万元;若江阴市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江苏兰陵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可就90万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上述第一款江阴市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5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866元由江阴市利通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利通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已由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施君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