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363号
原告:潍坊辉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相法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恒市。
原告潍坊辉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潍坊辉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辉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辉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计1397元,由潍坊辉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