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6252号
原告:北京建泉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建泉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建泉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建泉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北京建泉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