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2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环民初字第573号
原告武玉朋。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
委托代理人赵洪山,沂南县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田久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朋与被告山东沈潍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玉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2元,减半收取4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