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03执1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陆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四川省煤田地质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81514F。
法定代表人:余鹏程。
被执行人: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遵义V谷工业博览中心四层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56342984N。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03民初750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陆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526449.37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4530元,交纳执行费77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1、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机动车,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不动产,经向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等产权登记信息;4、其他财产,无。经穷尽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