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安执字第66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平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河清镇河永干道。
被执行人:四川陆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海军。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九楼。
本院执行绵阳平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陆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陆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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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