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6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启迪协信青岛科技城7号楼306、307、308、309。
法定代表人:王士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香,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店村东口甲471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2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上诉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协信远海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王化宿
审 判 员  高中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胡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