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04民初17688号
原告: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濠景国际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华艺华北(北京)照明灯饰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的,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