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景元、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31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景元,男,1958年9月13日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濠景国际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卢伟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景元、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选择向其住所地的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缺乏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本案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1588号(以下简称81588号案)***诉美图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2民初8254号***诉石景元、美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两案中的诉请,其已将案涉《借款协议》中“借款”作为工程款在81588号案起诉,该案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因不服81588号案中关于利息的判决,先后就该案提起上诉、申诉,但均未获得支持,之后遂产生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诉讼案件。根据***诉讼请求以及81588号案生效判决,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的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