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3835号
原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B219,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2号濠景国际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6月10日,原告中标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02-01工程内檐精装修工程(B标段),并与案外人天津生态城动漫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于2011年上半年竣工验收。2011年5月,天津生态城市政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景观公司”)委托原告对合同标的外的部分增项工程施工,经市政景观公司协调,将此部分工程内容纳入被告正在招标的工程内进行招标,此部分的价款由被告向原告给付。该增项款已于2011年全部结算至被告,被告应当按照与原告和市政景观公司的约定将该款转付给原告,但被告仅于2012年1月支付原告558580元,仍有851253元余款未予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成诉。
被告天津美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应以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在诉状中已经列明,被告实际经营地位于南开区。因此,被告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被告实际经营地的法院,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自认其与被告并未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其诉请中主张的工程款,系原应由市政景观公司向其直接支付,后经协商变更为由市政景观公司向被告支付,再由被告向其转付。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并非因双方直接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而产生,故,依据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注册地虽位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康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