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91号 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魏钢材物流中心7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RGDLB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86311883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