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91号
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魏钢材物流中心7排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RGDLB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86311883X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