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991号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社区(漕河镇河南村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231261417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十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86311883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济宁市兖州区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