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振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某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兖州区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9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十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86311883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漕河社区(漕河镇河南村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231261417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鲁0812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9月20日,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济南农商银行9010××××5988账户已足额达到冻结标的为由,申请解除对其招商银行济南东门支行账号5319********账户的冻结,并提交了济南农商银行十里河分理处于2022年9月27日所作的足额冻结说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济南东门支行账号531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