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15237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业(苏州)有限公司、山西泰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15237号
原告: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28号华亭大厦601、6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章宪,江苏珺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峰商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马丽,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A1幢12单元1207号。
法定代表人:沈忠国,总经理。
被告:金瑞邻里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1幢楼3层301-42室。
法定代表人:姜平,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北街紫光苑A座1301号。
负责人:周国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峰商业(苏州)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瑞邻里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00元,由原告苏州开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