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湘01执保304号
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1民初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人陕西西北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查封了对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1、继续冻结对被申请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雅路支行5898××××4648账户存款应冻结85万美元,实际冻结85万美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