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与DejennaChemicalEngineeringPLC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1043号
Engineering PLC、第三人Commercial bank of Ethiopia、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 841 156元,减半收取计1 420 578元,由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智瑜 审  判  员   李冬梅 审  判  员   赵 佳
法 官 助 理   邱治朝 书  记  员   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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