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1043号
Engineering PLC、第三人Commercial bank of Ethiopia、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 841 156元,减半收取计1 420 578元,由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智瑜
审 判 员 李冬梅
审 判 员 赵 佳
法 官 助 理 邱治朝
书 记 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