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902号
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雨,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