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202民初277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蓉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双雄,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四川大邑县,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原告成都蓉邑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蓉邑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蓉邑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蓉邑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成都蓉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边琼
审判员卓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旺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