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6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五层5085室。
法定代表人:叶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书信,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渡假区火炬南路237号-1。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理由如下:原审判决认定艺豪公司虽对涉案工程施工完毕,但双方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形成的价款尚未进行结算,且城投公司对艺豪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存有异议,无法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无法确认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并据此驳回艺豪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明显系错误的,原审中艺豪公司举证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涉案两项工程所完成的工程量,工程价款可以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确定。一、关于天地北湖湾3#-5#之间的廊架工程,有该廊架的工程洽谈、现场签证通知单中,对廊架工程做法说明部分详细的载明了廊架工程的制作工艺,更是详细的载明了具体用料的规格及数量,且施工图纸也能客观反映艺豪公司施工内容,与签证的内容也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完全能够证实艺豪公司施工的涉案廊架工程的工程量。二、关于天地北湖湾1号合院12套门头制作与安装工程(包括拆除原有门头),有工程洽谈、现场签证通知单载明了做法,做法说明中详细的载明了该工程的施工范围。另外,该工程还附有加盖了城投公司项目部印章的详细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上述证据完全能够证实北湖湾1号合院12套门头制作安装完成的工程量。三、城投公司原审中尽管答辩称工程量没有进行结算,但对涉案两项工程的签证、竣工验收表及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进行质证时,并没有说明涉案工程的哪些工程存有争议,也没有举证任何证据。重要的是,城投公司原审中认可诉争的两项工程系艺豪公司施工。因涉案的两项工程均系单独工程,也不存在地下填埋等不易勘查检测的部分,目前涉案的两项工程均已交付业主使用,进行工程量现场勘查测量进而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完全具备相关条件。综上,本案的证据完全能够证实涉案两项工程所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完全具备条件,请二审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答辩要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艺豪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暂计10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及利息(以鉴定的工程价款为基数,廊架部分自2015年11月11日起,1号合院门头部分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精装修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济宁天地北湖湾5号楼、6号楼的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该工程已完工,且双方已结清相应工程款项。原告在承包被告济宁北湖湾东石佛5#、6#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的使用过程中对增加的3#、5#之间廊架施工工程以及济宁天地北湖湾1#合院门头装修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已施工完毕。但该工程的工程量及形成的价款双方尚未进行结算,且被告对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存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虽对案涉工程施工完毕,但原被告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形成的价款双方尚未进行结算,且被告对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存有异议,无法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综上,原告的诉求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豪公司)与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均认可涉案工程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外增加的工程。城投公司也认可艺豪公司实际施工了涉案工程,其仅是辩称涉案工程没有结算,城投公司不应支付工程款。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投入使用,但是欠付工程款长期未结算。在一审中,艺豪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应同意该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后确认欠付工程款数额,依法判决。而一审法院在没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认为涉案工程无法造价评估,驳回艺豪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现欠付工程款数额这一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阿梅
审判员  王衍琴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