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5206号
原告: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00051194X,驻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五层5085室。
法定代表人:冯谱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书信,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9360995W,驻济宁太白湖新区城市规划馆6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
原告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城投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原告进行通知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宗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