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艾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财保796号
申请人: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
法定代表人:冯普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艾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田公园路**院**楼**102>
法定代表人:王雯君。
申请人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艾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7680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艾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04元,由申请人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韩永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宁
法官助理 赵俐超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