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超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异4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五层508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00051194X。
法定代表人:冯普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虎才,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超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4层403室。
企业注册号:110105010644545。
法定代表人:屈宇红,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人:屈宇红,女,1962年7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豪公司)与北京超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0)石执字第563号〕过程中,艺豪公司申请追加超旅公司股东屈宇红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艺豪公司称:请求法院追加屈宇红为(2009)石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超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艺豪公司与超旅公司执行一案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超旅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追加人屈宇红系被执行人超旅公司股东,应在未认缴出资额122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
经查明:艺豪公司与超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石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一、超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艺豪公司工程款及退还维修保证金共计二十万元;二、超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艺豪公司违约金(分别以十六万元及四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上浮百分之四十计算,其中以十六万元为本金的部分自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其中以四万元为本金的部分自二OO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超旅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艺豪公司于2010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2010)石执字第563号案件。本院执行中,被执行人超旅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下落不明,且已于2009年10月9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2010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0)石执字第5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另查,根据超旅公司的企业档案,该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原始股东一耿德文出资153万元,实缴出资31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07年11月26日,认缴出资122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原始股东二北京超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47万元,实缴出资29万,实缴出资时间为2007年11月26日,认缴出资118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2008年7月8日,耿德文将股权153万元转让给屈宇红,同日,北京超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股权147万元转让李萌歆。根据2008年7月14日企业变更登记中的章程修正案,屈宇红出资153万元,实缴出资31万元,认缴出资122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李萌歆出资147万元,实缴出资29万,认缴出资118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09年11月25日;2009年10月9日,超旅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京工商朝处字(2009)第D79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以司法专递的方式向艺豪公司提供的屈宇红及超旅公司的住所地邮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执行裁决案件告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邮件均显示“未妥投”。艺豪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屈宇红与超旅公司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与被申请追加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本案中,根据艺豪公司提供的屈宇红的地址,本院无法与屈宇红无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艺豪公司亦不能提供屈宇红的其他可供联系的方式及送达地址,鉴于执行程序的权利保障不同于诉讼程序,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应诉的屈宇红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故本案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程序。
审判长  曲东民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王华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