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1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普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春,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广辉,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审被告:马丙臣,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上诉人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丙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8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北京艺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何菊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