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执859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北二里38号。
法定代表人:阳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强。
被执行人: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大道759米娅新城阿尔勒中心十幢1-2层商业号二号自编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蒋才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802民初17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49503.27元;二、原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开具等额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3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7817元;被告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迳付7817元给原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原告需开具等额收据给被告;四、如被告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有逾期付款情况,则原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1417162.37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以332340.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均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德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大道768号阳光壹佰米娅新城南区××期××幢××层商铺××号××房屋,上述房屋已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执保923号案首封处置,本院暂不能处置。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85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展 强
审判员 梁 道 科
审判员 黄 绮 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彭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