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1329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商业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3336L。
法定代表人: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阳,广西万益律师事所务律师。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北二里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37299E。
法定代表人:卢玉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林,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变更保全担保人:北海荣和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NLE35XP。
法定代表人:李斌。
本院在审理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保全申请人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132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275598.33元的财产。2022年1月21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了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6301********内的存款4275598.33元(实际冻结9482.39元)、在桂林银行账户6602********-000156内的存款4275598.33元(实际冻结25583.89元)。
现变更保全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影响其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请求解除对其上述银行的冻结。变更保全担保人北海荣和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北海市海景大道以南宗地的不动产权[产权证号:桂(2019)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3号]和该宗土地的地上建筑物为解除上述银行账户进行担保,并提供了广西方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出具的(桂)方正[2022](估)字第002号土地估价报告,该担保的宗地不动产市场评估价值为8227.1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变更保全担保财产市场评估价值为8227.12万元,高于本案保全标的金额且未设定有抵押、查封,系充分有效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保全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变更保全担保人北海荣和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海景大道以南宗地的不动产权[产权证号:桂(2019)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3号];
二、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6301********内的存款4275598.33元的额度冻结;
三、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桂林银行账户6602********-000156内的存款4275598.33元的额度冻结。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