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2287号
再审申请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0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北中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