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国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2287号
再审申请人湖北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国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0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北中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