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1481执保699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辽1481民初242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万元的冻结。二、依法解除对解除申请人兴城天喜轮胎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切线式密炼机的查封。 本院依据(2020)辽1481民初242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26日受理该执行保全案。现已将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解除冻结,并对兴城天喜轮胎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切线式密炼机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81民初242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晓东
书记员  田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