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2执保148号
原告: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7566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敖东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曾用名:***),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桂林市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桂大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51123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告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此前以被告***、桂林市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刑他15号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同一法律事实涉及刑事案件审理且尚未审结,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