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民辖终2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98号千花伴购物公园B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267950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H-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1413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来权,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202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南昌市东湖区,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阳
审判员孙荣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