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东平、***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2执4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H-201,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401006103141389。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合肥市××区长××路××琥珀山庄东村××室(不动产证书号:合蜀140051874)的房产;被执行人***有位于合肥市××室(不动产证书号:合蜀140081229)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区长××路××琥珀山庄东村××室(不动产证书号:合蜀140051874)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室(不动产证书号:合蜀140081229)的房产。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所查封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欠款。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曾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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