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3民初4331号
原告: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H-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4138H。
法定代表人:朱家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来权,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来松,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世纪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公安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计2195元,由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