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6656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2378XY。
法定代表人:张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超,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琛,男,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达,男,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343L。
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伟,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H-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14138H。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堂,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来权,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249825139M。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民,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政务办公第二区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950806721。
法定代表人:张家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雯,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业泉
人民陪审员 浦丽星
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奚雨杭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