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2执4417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H-201,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04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皖信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4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1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因该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两处不动产,等待另案处置并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曾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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