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608号
原告:武汉市广兴方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徐东路新绿美地小区8-2-4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红安恒创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大楼12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广兴方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恒创旅游有限公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