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执1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宏胜机械设备租贸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宏胜机械设备租贸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2MA391H4AXX.
被执行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光谷大道国际企业中心三期锦丰A座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8174610X。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宏胜机械设备租贸行与被执行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1027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宏胜机械设备租贸行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1.5088万元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1.5088万元未能执行到位。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伟 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