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立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2419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组烂泥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9181405M。 法定代表人:舒洁,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徐东路新绿美地小区8-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5817461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8539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缴存记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保单信息,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未有金融理财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以(2022)湘1202执2419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 本院已于2022年12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9.188万元,截止2022年12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武 审判员 *** 审判员 银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